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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,用人单位招聘人才,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,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利益。用人单位不得以培训等名义让求职者交钱或以贷款等形式交钱。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。求职者不要向招聘单位缴纳任何费用,要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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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5630056 庄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9725695
长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9884660 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730746
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5280951